探望孩子的次数一般以双方协商为主,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,不能太多,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。如果不能达成一致,法院会判决,一般每个月两、三次,情况不一样,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。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,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探视孩子是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的,我国法律规定了行使探视权是不需要经过抚养人同意的,这是法定的权利。
抚养人只是取得了孩子的抚养权,但另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是不会因此改变的,而且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还需要承担自己的协助义务,约定好探望的时间和方式,不能阻拦对方和孩子见面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有下列情况的发生,抚养方是可以不让对方探望孩子的:
1、探望一方对子女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;
2、探望一方教唆、胁迫、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;
3、探望一方有严重的健康障碍,威胁子女健康的;
4、探望一方存在严重品质缺陷直接威胁到子女健康或者安全的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
父或者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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